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460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丁士展 債務人 潘怡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利息,及滯納金肆仟元、違約金柒佰捌拾參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利息,及滯納金貳仟伍佰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