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03號上訴人即原告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雅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克莉絲汀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鄭恒 (原名 鄭龍偉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工庭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