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789號
99年度易字第24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宗憲
林漢文選任辯護人張家豪律師
張宸浩 律師被告 蔡宇星 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 律師被告 李瑞彬 選任辯護人 陳明 律師
林梅玉 律師被告 劉邦成
1 趙華善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8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偉光
法官魏俊明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