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號原告 林丁 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被告 徐黃春美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 律師
彭傑義 律師 林拔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