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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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