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馬小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被告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277元,及其中新臺幣87,998元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吳佩蓁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