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0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俊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仲軒謝宛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謝宛容為一般保證人,請補正對其請求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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