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蘇雅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雅蘭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蘇雅蘭現居於新北市永和區,此有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字第1130073695號函在卷可稽,是其在臺居留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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