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89號聲請人 劉建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素華 、 劉康玄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縣○○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