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76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何進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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