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5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海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聲請狀所載,自民國91年10月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又另自民國9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利息起算日部分係有重覆,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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