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10號
原   告  吳廷維
訴訟代理人  吳順政
被   告  游承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
月13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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