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告 曾永濬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游弘誠 律師被告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品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7月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第44頁、第47至4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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