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 林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林燕飛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林燕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里○○鄰○○○路○○○號7樓)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林燕飛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燕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里○○鄰○○○路○○○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6年1月1日失蹤後即未歸返,嗣於100年6月22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報案,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父,前聲請本院准以107年度亡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且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林燕飛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勞保與就保資料、健保資料附卷足憑,並有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8年5月31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80004227號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派員訪查,經該局函覆稱略以「據里長及16鄰鄰長均表示不知林燕飛去向」等語,此有該局108年7月9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080018881號函暨職務報告可參。是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100年6月22日失蹤,有卷附之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影本可憑,算至107年6月22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即107年6月22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