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5號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2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於108年9月20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654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高愈杰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