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聲請人即債白又翰務人3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債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㈠、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本院調查其財產及收入狀況如下:
㈠查聲請人目前名下僅有分別於民國99、105年出廠之汽車,
然上開汽車尚欠有擔保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額車貸,有擔保債權人均預估行使擔保權後仍不足受償,是本件縱轉為清算程序,亦將認定上開汽車均無處分實益;另查,聲請人名下曾有位於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8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街00號5樓,下稱系爭不動產),系爭不動產於聲請人裁定開始更生前,即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8951號執行案件拍定,扣除優先債權與擔保債權後,剩餘拍賣案款為新臺幣(下同)365,387元(下稱系爭案款),屬聲請人有清算價值之財產,聲請人願將系爭案款加入更生方案第1期清償,並由本院代為分配,故南投地院已將系爭案款轉入本院,以上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有效保單)、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南投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951號分配表影本、聲請人112年7月3日陳報狀、南投地院112年7月13日投院揚111 司執謙 字第18951號函(解送案款通知)、本件案款彙總表等附卷可證。
㈡再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父親,其父親名下無財產、無申
報所得,每月僅領有勞保老年給付7,589元,尚不足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獨自扶養之必要(無手足可分擔)。復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永展企業有限公司,自陳每日薪水為1,300元,故預估每月收入約26,000元至30,000元不等,另其自提111年4月至112年2月之薪資平均為26,427元,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與父親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父親領取年金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雇主開立在職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所自陳月薪30,000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6,697元,另於第1期增加清償系爭案款365,387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僅有系爭案款有清算價值,因聲請人已全數加入更生方案中清償,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7,303元,同於以112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計算金額,應屬合理。
另聲請人尚主張需負擔父親扶養費5,000元,低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扣除父親所領年金計算之金額(5000<00000-0000),並非過高。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加計系爭案款平均,扣
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365387+6697×72>365387×0.9+{00000-00000}×72×0.9),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增加清償金額(將由本院分配)玉山銀行807063.66%24513369台北富邦19330.09%6320中國信託58339826.45%177196637合迪公司86638339.28%2630143513裕融企業67341530.53%2045111548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額6697365387清償成數38.42%還款總額847571補充說明:1、第1期增加清償系爭案款365,387元(各債權人清償金額係依本件分配表金額列載),將由本院於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分配。2、每月固定還款金額6,697元,由聲請人於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翌月起自行履行,金融機構債權人部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債權人,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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