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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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楊士綸
楊元華 相對人 蔡楊真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492號,聲請人楊士綸、楊元華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願供擔保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113年度訴字第3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113年度訴字第517號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確定前,准予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固曾向本院提起上開訴訟並經本院受理在案,惟上開分割共有物、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舉訴訟類型,此外,聲請人復未陳明有何其他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法定事由,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難謂有據。從而,聲請人請求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1492號強制執行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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