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3號原告 馮梅貴 被告 黃馮健德
黃馮雄 馮子言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萬5,0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范明達法官莊佩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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