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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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債務人 詹兆輝詹耀隆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董文妙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李文彰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蘇炫心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附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回函、債務人107年9月14日民事補正狀等附卷可稽,足認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財產可處分變價。
三、據上,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是本院前於107年11月19日以南院武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康字第17號函通知各債權人對此陳述意見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駱映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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