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9年度毒偵字第902號、109年度聲觀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瑞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瑞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26日晚上11時15分許,在其屏東縣○○市○○巷0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8月27日上午12時11分許,經警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柏瑞於前揭時、地,以前揭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偵辦毒品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代號:屏歸來00000000)各1份(見警卷第27至29頁)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9/00000000)1份在卷可查(見108毒偵2061號卷第29頁),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洵堪認定。又被告未曾因施用毒品而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