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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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571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代理人 陳素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00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併陳報現住居所到院供辦。
二、信託專簿影本。
三、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梓官區頂蚵子寮15-1477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暨其上1953建號(權利範圍:全部)最新土地、建物完整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四、相對人邱00、債務人 曾于珊 、 陳美珠 、 陳德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 江蔚 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