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捌拾貳萬柒仟零伍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零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貳仟元,尚應補繳貳萬捌仟零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