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明異議人 洪吉定 即受刑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3執更鑑字第4185號、104年執更鑑字第263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洪吉定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共犯如附表一、二所示16案竊盜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7案、以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9案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鈞院分別以103年度聲字第44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經確定在案。惟因受刑人自民國103年4月6日羈押、同年6月6日執行,迄今已執行逾2年5月,若執行超過2年8月,則鈞院103年聲字第4443號定應執行之2年8月即已執行完畢,若日後政府德政予以減刑,將無減刑之機會。請求鈞院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均以平和手段,犯後態度良好,且鈞院上開二裁定,受刑人需合併執行6年10月實屬過重,以及檢察官分段聲請數罪併罰實不利受刑人,請求鈞院重行裁定將附表一編號1、2案件定應執行刑,附表一編號3至7及附表二編號1至9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443號定其應執行刑裁定案件,係依檢察官聲請書所附聲明異議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記載,據其中最先確定者為其如附表一編號1之罪(102年12月19日確定),編號2至7所示6罪,其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之罪確定之前,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該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定其應執行刑裁定案件,係依檢察官聲請書所附聲明異議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記載,據其中最先確定者為其如附表二編號1之罪(103年6月16日確定),編號2至9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之罪確定之前,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該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有本院上開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執行檢察官依據該確定裁定內容核發103年執更鑑字第4185號執行指揮書、104年執更鑑字第2631號執行指揮書,自難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四、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之刑,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亦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是定執行刑之範圍,自應於聲請範圍內定之。法院僅能對於聲請人所請求之數罪,加以審查,縱然尚有依法應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餘罪,仍不得逕行發動職權進行調查,一併將之納入裁定考量(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152號、103年度台抗字第51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若有他案所宣告之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核屬檢察官另案聲請之範疇,不能逕指法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為違法。查受刑人於103年10月17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之7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一事,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考(見103年度執聲字第3476號卷第2頁);復於104年2月24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狀請求就附表二所示之9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亦有刑事聲請數罪併罰狀在卷可參(見104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卷第1至2頁),足見本案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分別聲請本院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難認檢察官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執行方法有何不當,因認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附表一:受刑人洪吉定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103年度聲字第4443號)┌──────┬───────────┬───────────┬───────────┐│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7.04│102.06.21│102.07.03│├──────┼───────────┼───────────┼───────────┤│偵查(自訴)│彰化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635號│102年度偵字第17299號│26212、2800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102年度易字第3179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9│102.12.31│103.06.06│├─┼────┼───────────┼───────────┼───────────┤│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102年度易字第3179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2.12.19│103.02.07│103.07.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2645號。│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2.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第10939號。││││2.編號3至6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07.19│102.12.05│102.12.0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6212、28008號│26212、28008號│26212、280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06│103.06.06│103.06.06│├─┼────┼───────────┼───────────┼───────────┤│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3.07.07│103.07.07│103.07.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39號。│││2.編號3至6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7.20│├──────┼───────────┤│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6212、280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6.06│├─┼────┼───────────┤│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決├────┼───────────┤││判決確定│103.07.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40號。│└──────┴───────────┘附表二: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7.03│103.01.17│103.04.0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997等號│偵字第9997等號│偵字第9997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1259號│1259號│12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1259號│1259號│1259號││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428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04.06│102.11.27│102.12.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997等號│偵字第5094號│偵字第50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1259號│1666號│16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1259號│1666號│1666號││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16日│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428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01.12│102.09.08│103.02.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094號│偵字第5094號│偵字第62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簡上字第││事││1666號│1666號│2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103年11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簡上字第││判││1666號│1666號│271號││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103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4年度執字第│││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103年度執更字│1436號│││第4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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