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668號原告 鄭清發 訴訟代理人 宋寶好 被告 鄭祐荏 原名 鄭良文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5萬元,及其中35萬元自民國86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50萬元自8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99年11月19日於準備程序中,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萬元,及自9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4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並於同日簽發以原告之配偶宋寶好為受款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票據擔保該筆50萬元之借款,復於86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35萬元(以下合稱系爭借款),系爭借款原告均經由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先後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有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分行,帳號號碼為0000000000
000號、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新莊分社,帳號號碼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方式,交付被告系爭借款,雙方就系爭借款未約定返還期限,惟被告迄今均未還款,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5萬元,及自99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借貸未定期限,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0條第2項、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六、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84年9月13日、86年4月7日之匯款回條、附表一、二所示之票據為證,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附表二所示之支票雖未記載發票日期,惟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既已簽發附表二之票據,應可認有為系爭借款契約中之50萬元借款為擔保之意思,足認有系爭借款中之50萬元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至於原告得否主張票據上權利,則與本件無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9,250元應由被告負擔。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一│├──┬─────────┬────────┬────────┬────────┤│編號│發票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本票號碼│││││││││││││├──┼─────────┼────────┼────────┼────────┤│001│鄭良文│500,000元│84年9月13日│CHNO098077│││││││└──┴─────────┴────────┴────────┴────────┘┌───────────────────────────────────────────┐│附表二│├──┬──────┬─────┬────────┬───────┬──────┬───┤│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鄭良文│高雄區中小│500,000元│未記載│KLB0000000│││││企業銀行民││││││││族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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