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3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債務人 吳佳穎 (原名 吳文豪 )債務人 吳秀香
一、㈠債務人吳佳穎(原名吳文豪)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9,24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吳佳穎(原名吳文豪)、吳秀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8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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