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建順(原名高建荏)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建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建順(原名高建荏)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38號、109年度聲字第1546號、110年度聲字第2118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年4月、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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