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59號上訴人即原告展翊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尚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勝德海運貿易私人有限公司(SENTEKMARINE&TRADINGPTELTD)間因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563,421.33元,折合新臺幣(下同)18,401,341元(計算式:563,421.33元×即期賣出匯率32.66=18,401,3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