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71號原告 蔡添基
蔡春梅 蔡添福 被告揚銲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聖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面積乘以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