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304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訴訟代理人 黃顗宸
被告 林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829元,及其中新臺幣77,656元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