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感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感聲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8年度感聲字第1號聲請機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被告甲○○
(現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處分人因感訓處分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感訓案件,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之要件,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2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70046328號函核准在案,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97年12月30日岩技所教字第0971100533號函檢具之本院95年度感裁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本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受感訓處分人身分簿、法務部97年12月24日法矯字第0970046328號函、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等,認聲請人所為如上聲請,並無不合。另,受處分人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9月26日以96年訴字第112號判處罪刑,其不服提起上訴,嗣為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上訴字第521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尚未執行之情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是受處分人甲○○於受本院宣告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後,應續為執行上開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附此敘明。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治安法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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