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80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楊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64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6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