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秩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即被移
乙○○移送機關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右列抗告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九十二年度朴秩字第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乙○○不罰。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下稱抗告人)甲○○○、乙○○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各有「關於貯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即如附表所示之爆竹等物)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不法行為,經嘉義縣消防局義竹消防分隊員警及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過路派出所員警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五時許聯合查獲,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裁處甲○○○罰鍰新台幣(下同)八千元、乙○○罰鍰一萬元之處罰等語。
二、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甲○○○、乙○○遭查獲前揭違規事實後,嘉義縣消防局對於該等違規事實,業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分別裁處抗告人二人各二萬元之罰鍰,而抗告人二人也均繳納二萬元之罰鍰完畢;嘉義縣消防局既已裁罰,本件違規不宜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重複處罰等語。
三、⑴按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僅須其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而逃漏稅捐之被處漏稅罰者,則須具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方得為之。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時,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是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同時構成漏稅行為之一部或係漏稅行為之方法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五○三號解釋文參照)。
四、⑴經查:本件抗告人甲○○○、乙○○遭查獲前揭違規後,嘉義縣消防局認其二人有「所從事之爆竹煙火廠外加工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未經許可違規使用」之情形,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乃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分別以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府消預字第○九二○○○一九九○號、府消預字第○九二○○○一九九一號之消防法案件處分書,裁處抗告人各二萬元之罰鍰,而甲○○○、乙○○業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六日,以郵政劃撥方式繳納各二萬元罰鍰完畢之情,有嘉義縣政府消防法案件處分書二份及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二紙附卷可稽(見秩抗卷第五頁至第七頁、第十六頁、第十七頁),可信為真正。⑵其次,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係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參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條規定),又觀諸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範之營業範圍乃指「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堪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係為預防「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所引起之公共危險而設,而消防法之立法目的亦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參照消防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顯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消防法之立法目的應屬相同;再者,嘉義縣消防局對於本件抗告人所為之前揭二件裁處罰鍰處分,已對本件抗告人形成處罰與威嚇,當足達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消防法等規定之目的,是參酌前引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件抗告人二人所為之前揭違規既經嘉義縣政府消防局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裁處罰鍰,自不宜再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處罰。因之,原審裁處抗告人二人罰鍰之裁定委值斟酌,故抗告人請求撤銷原審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由本院另裁定不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八條、第九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陳俞婷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惠附錄法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1│92.9.30中午12時至同日17時許│嘉義縣義竹鄉官順村二九一號│├──┼───────────────┼────────────────┤│2│92.9.25至92.9.30下午5時30分許│嘉義縣義竹鄉官和村六鄰一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