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李雅珊 被告 謝明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