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519號債權人三元天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揆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郭大仁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郭大仁聲請發支付命令,並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600,000元,並提出投資協議書及轉帳明細,惟未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9日及4月15日提出更正狀到院,仍未提出前開命補正事項,依債權人前所提出之投資協議書未能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借款之法律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