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孔彪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孔彪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孔彪峯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108年度聲字第170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受刑人另於假釋期前犯竊盜案件,在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1年3月8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467221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吳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