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3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張錦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2,266元,及自民國98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7,406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0元部分,自民國98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日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日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