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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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9之1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九0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及標籤重貳點伍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內關於「18、19時許」應更正為「21、22時許」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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