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無羈押之必要,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嗣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刑保字第95000100號)後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執減更字第124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