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1號
上訴人 王柏勳 法定代理人 葉筱雯 兼訴訟代理人 王慶麟
上訴人 孫貴春
邱 李月華 錢美玲方 李綉麗 吳憲政 鍾惠玲 王端陽 司美君 曲彬 沈淑琪 嚴虎台 陳善謙 魏淑屏 呂學益 利 梅菊 陳克勤 王史芬 李天青 鍾慶新 李孫勤妹 黃素顏素銀 黃金鶯 蘇榮宏 周秋粉 吳家寶 林碧霞 蔡碧玉 林宏德 蔡美蘭 吳顏月霞 黃世文 林振益 林戀雲 戴欽臺 張佑人 周仕潔 姚容婷 林雲龍 陳煥卿 林美伶 許淑鸞 趙金墩 陳義沛 陳秀珠 郭孟遂 楊木成 廖貴美 上一人輔佐人 賴建鴻 上訴人 江明杰
李秋梅 莊惠珠 林清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被上訴人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鄭貴春 訴訟代理人 楊肅圭
曾永瑩 陳炎基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1年5月25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附表所示上訴人買受系爭土地之價金為若干?因系爭土地圖簿面積不符而溢付價金若干?」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林玉珮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