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蔡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王志豪臺灣新光商業銀│民國104年3月15│155,000元│WA0000000│00-00000││││行花蓮分行│日│││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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