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號抗告人 黃朝順 代理人 胡毓真 律師相對人 陳慶恩
立升企業社即 王進添
陳博聖 邵泰勒 陳明松 真實年籍住居所不詳 徐文彬 王璽喬 林永富 蔡政龍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鐘麗雅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年度破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通知,限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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