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7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