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郁騰 即 林柏松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一、據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陳稱目前並無工作收入,正尋覓工作中等語。倘聲請人現無固定收入,請說明如何支付所提列高達新臺幣2萬2,452元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若聲請人目前已覓得工作收入,請說明目前每月領取薪資數額為幾?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