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6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翁淑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淑錦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100年10月29日止累計48,733元正未給付,其中42,312元為消費款;3,312元為循環利息;3,1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翁淑錦於97年11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97年11月7日起至102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9日止累計209,779元正未給付,其中189,332元為本金;9,648元為利息;10,7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860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淑錦│100年10月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312││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翁淑錦│100年10月3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933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