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94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黃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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