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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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 趙文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其起訴程式未備,應予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6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至原告起訴狀未載明何以被告未給付工程尾款、未依約負擔證照費(依契約似不含罰金罰鍰,如有,為何非施作之原告負擔,卻應由被告負擔,請說明)、未全額退還履約保證金之原委,應詳予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含兩造間往來之全部函文,請依時序排列)。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偉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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