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2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2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吳宗樺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威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則其餘債務人就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