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屏簡移調字第33號
聲請人 鄭啟明
相對人 吳惠欣
訴訟代理人 陳郁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屏簡移調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調解處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藍家慶
書記官張彩霞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鄭啟明
訴訟代理人陳郁翎律師
調解委員 羅寬惠
經調解委員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113年9月份起於每月20日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
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同意於刑事案件(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簡上字
第6號)向法院表示給予相對人緩刑的機會,絕無異議。並
同意以本調解筆錄之提出(由相對人提出)作為向刑事法院
表示上開表示之證明。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鄭啟明
相對人
訴訟代理人陳郁翎律師
調解委員羅寬惠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張彩霞
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