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徐瑩被告曾智瑋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公字第424號、105年度執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徐瑩因被告曾智瑋犯強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刑保字第7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智瑋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徐瑩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迨本院10
4年度原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並送交執行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及被告之居所地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依該案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地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4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41號,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3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書)及國庫存款收據(104年刑保字第76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007號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附報告書、查訪紀錄表暨取證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函附執行報告書及照片等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至39頁、第42頁、第46至68頁)。次查,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0至83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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