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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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99號債權人 吳甫適 債務人 鐘高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按本金每百元每日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因本件利息與遲延利息之週年利率合計,已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規定,是以,本件逾年息百分之二十利率之請求,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